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201號
SLDV,114,除,201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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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邱林對
代 理 人 邱立凱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絮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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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