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2號
聲 請 人 邱雲清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78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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