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6號
聲 請 人 詹巧薇(原名:詹寧)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