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劉代宣即劉士堯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
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6
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
附表:
證券字號 股數 79-NX-00039133-0 120股 80-NX-00060680-5 112股 82-NX-00084575-0 123股 83-ND-00107782-7 1,000股 83-NX-00111896-3 718股 84-NX-00126822-2 707股 85-NX-00150279-0 933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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