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48號
SLDV,114,除,148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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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劉淑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(股票)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4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品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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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