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147號
SLDV,114,除,147,20250424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陳郭月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。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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14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(或到期日) 1 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新北市淡水獅子會 魏培文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空白 114000元 AE1711895 113年10月15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