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陳文洲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