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08號
聲 請 人 吳沛宣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華民國114年4月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4月22 日
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(股票編號) 股數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238-8 371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6240-6 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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