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保護令
114年度跟護字第3號
聲 請 人 AW000K113406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代 理 人 楊仲庭律師
相 對 人 胡超群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相對人不得監視、觀察、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。
相對人不得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工
作場所及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地址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)。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仇恨、
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。
相對人不得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
聲請人進行干擾。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、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
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
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因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、同年月2
1日至伊之工作場所即中國文化大學(下稱文化大學)對伊
為盯梢、示愛等跟蹤騷擾行為,於同年12月6日經臺北市政
府警察局士林分局(下稱士林分局)核發書面告誡,並於同
年月7日送達相對人,然相對人仍於114年2月20日透過傳送L
INE訊息予第三人即文化大學教授郭文平資為轉達欲找尋伊
蹤跡之方式、於同年3月25日、同年月26日以至文化大學校
園搜尋伊之蹤跡、盯梢、留紙條等方式,及於同年3月28日
透過傳送LINE訊息予郭文平資為轉達若伊避不見面,將在學
校佈告欄、伊上課教室外貼黑資料、拉白布條之方式跟蹤騷
擾伊,致伊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伊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為
此,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(下稱跟騷法)之規定,聲請核發
保護令等語。
二、相對人陳稱:伊並無跟蹤騷擾聲請人,伊僅欲與聲請人討論
新聞道德、新聞自由等議題,惟聲請人均避不見面,伊說愛
她、要追她等語僅是在開玩笑等語。
三、按跟騷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,指以人員、車輛、工具、設備
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,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
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,使之心生畏
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:1.監視、觀察、跟蹤
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。2.以盯梢、守候、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
接近特定人之住所、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、經常出入或活
動之場所。3.對特定人為警告、威脅、嘲弄、辱罵、歧視、
仇恨、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。4.以電話、傳真、電
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對特定人進行干擾。5.對特
定人要求約會、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。6.對特定人寄送、
留置、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。7.
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。8.濫用特定
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,訂購貨品或服務;警察機關受理跟蹤
騷擾行為案件,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,應依
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,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;行為人經警
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,再為跟蹤騷擾行為
者,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;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
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
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:一、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
項各款行為之一,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,跟
騷法第3條第1項、第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前段、第5條第1
項前段、第12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:
㈠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3年11月18日至文化大學要求旁聽聲請
人之課程、於同年月21日至文化大學聲請人上課之教室陳述
:「我要AW000K113406給我個交代,她為什麼告我?她只要
跟我吃個飯然後承認錯誤,這一切就一筆勾銷。如果她要躲
一生,我就看她要怎麼躲…我還送她花…新聞系都快倒了,被
這種爛教授…我就等她下課,我要跟她吃飯…她拒絕啊,我告
訴你,男生追女生,是要天天在那站崗的,站到她有一天愛
上我…她也沒有結婚,我就有這種本事…我就愛死她了,我愛
她不行嗎?…今天也許就結束喔,但妳每一堂課都是夢靨喔
,我隨時都要堵妳」、於同日透過傳送LINE訊息予郭文平資
為轉達:「AW000K113406,兩性平權,罷凌我這個老男人,
我不怕他,我愛上AW000K113406這個女漢子了!我天天帶花
,到華崗新聞系追戀她!AW000K113406,你好幸福哟,一個
叫Super的學長,愛上妳了,黏上妳不能自拔了!妳覺得幸
運,幸福嗎?哈哈」。嗣相對人在警察機關於113年12月6日
核發書面告誡,並於同年月7日收受送達後,於114年2月20
日透過傳送LINE訊息予郭文平資為轉達欲找尋聲請人、於同
年3月25日至文化大學校園搜尋聲請人之蹤跡、於同年月26
日至文化大學校園搜尋聲請人之蹤跡,並在聲請人上課之教
室外面等待聲請人及請人轉交載有相對人手機門號與LINE I
D帳號及「AW000K113406學妹:我今一直找機會跟妳溝通請
勇於面對現實不要造成周圍人困擾」文字之紙條給聲請人、
及於同年月28日透過傳送LINE訊息予郭文平資為轉達:「我
的耐性是有限的,如果AW000K113406還是一直躲著我,避不
見面,我下一步就是在華岡布告欄貼滿她的黑資料,然後,
再進一步,在她的教室課堂外貼,再來,在華岡校門拉白布
條。不要我出狠招,步步逼死她,她才覺悟!那是她自找的
!…」等情,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、錄影檔案與截圖、
紙條、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、警察機關跟
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全提醒單、士林分局113年12月9日函(
見本院卷第16至24、28至34、56至78頁、置於證物袋之光碟
)為證,並有士林分局114年4月8日函暨檢附之書面告誡書
、送達證書可稽(見本院卷第84至87頁),且為相對人所不
爭執(見本院卷第121至123頁),堪信為真實。
㈡、經核,相對人經士林分局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,自114年2月2
0日起至同年3月28日止所為之上開行為,已對聲請人構成跟
騷法第3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6款之跟蹤騷擾行為,反覆
持續違反聲請人之意願,與性別有關,使其心生畏怖,足以
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相對人空言辯稱並無跟蹤騷擾
聲請人、僅是在開玩笑云云,洵非可採。本院審酌相對人跟
蹤騷擾行為發生之原因、行為態樣、情節輕重、聲請人受侵
害之程度等情形,准許聲請人之聲請,核發如主文第1至7項 所示之保護令,並定有效期間為2年。又相對人如違反本件 保護令,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,得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,附此敘明。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