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32號
原 告 李牧耘
被 告 簡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條
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
78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,惟被
告住所係設於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」,業據被告陳明(見
本院卷第39頁),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上揭規定
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