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34號
SLDV,114,訴,334,2025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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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34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方晨安
被 告 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



胡致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、胡致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
幣壹佰參拾萬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
仟玖佰陸拾肆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、胡致連帶負擔百
百分之七十五,餘由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
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、胡致誠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;但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、胡致誠如以新臺幣壹佰
參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為
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
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
肆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王佳敏永昌紙業企業社(下稱王佳敏)於民國113年1
月18日邀同被告胡致誠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下同)13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5年,借款利率如附表一「週
年利率」欄所示,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,自違約日起算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,加計違約金。嗣
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借款僅分別繳息至113年11月18日,依約
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130萬元及相關利息、
違約金尚未清償。
 ㈡被告王佳敏於109年10月23日、110年8月27日分別向原告借款
50萬元、45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5年,借款利率如附表二編
號1、2「週年利率」欄所示,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,自
違約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,加計
違約金。嗣被告王佳敏就附表二編號1、2所示借款均僅分別
繳息至113年11月30日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
金共計43萬8,964元及相關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。為此依
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 第1至2項所示,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伊於114年3月28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有召 開協商會議,已經達成共識,先清償利息與部分本金,並有 收到合作金庫的回函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、連帶 保證書影本10紙、放款相關貸放資料查詢單影本7紙、催告 函、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6-50頁),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,自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;又所 謂連帶保證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,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(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、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從 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王佳敏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本金、利 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 
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 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、第390條第2項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 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
附表一:
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135萬元 130萬元 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.048%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 附表二:
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50萬元 19萬1,459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3%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 2 45萬元 24萬7,505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3%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%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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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