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權利比例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9號
SLDV,114,補,79,2025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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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9號
原 告 吳昉城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豐楊秋菊李淑華李語婕李淑貞、李
宥凌間請求確認權利比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
,逾期不補正其一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」、「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」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
有明文。以上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,如有欠缺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
款規定之「訴訟標的」,即請求權基礎,乃原告請求所依據
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;同條項第3款所稱「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
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
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。故所謂表明「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於給付之訴,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 付之內容及範圍,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,適於強制執行 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按因 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。
二、查原告本件起訴有下列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,應予補正:
 ㈠關於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:
  1.本項聲明記載「請求確認債務人李正豐及連帶保證人楊秋 菊所應繼承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(下稱系爭土地 )各自1/24權利並予以代位登記。」惟此項聲明記載並不 明確,地政機關難以根據上開聲明第1項之記載為登記, 原告應補正其聲明。
  2.原告本項請求係主張以民法第242條規定為據,則應補正 敘明其所代位之債務人為何,對該債務人有何債權,又係 代位債務人對何被告行使何項權利,並應補正敘明各係以 何項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為依據。
 ㈡關於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:
  1.本項聲明記載「請求確認依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簡上字第426號和解筆錄,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5號和



解筆錄,扣除剩餘金額應為新臺幣(下同)182萬2,320元 及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開庭費用1萬9,117元,共 184萬1,437元整,其中關於182萬2,320元應自民國111年1 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」此項聲 明之內容究係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間之事實或法律關係, 抑或請求法院命被告為給付,所載並不明確,原告應予補 正。
  2.本項請求原告並未敘明其契約或法律上之依據,且依原告 所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26號和解筆 錄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5號和解筆錄、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等事證,亦無從得知原告本項請求之原因事實,原 告應予補正。
 ㈢關於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:
  1.原告本項聲明記載「確認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因變更為稅籍 名義人時,補繳房屋稅新臺幣32,009元。」此項聲明之內 容究係請求法院確認當事人間之事實或法律關係,抑或請 求法院命被告為給付,所載並不明確,原告應予補正。  2.本項請求原告並未敘明其契約或法律上之依據,且未記載 其原因事實,原告應予補正。
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觀之原告起訴狀內容,其訴訟標 的與訴之聲明並不明確,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故原 告應配合補正後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,依起訴時訴訟標的之 交易價額,或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,自行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(費率如 附表)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: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訴訟標的金(價)額 徵收裁判費(加徵後) 10萬元以下 1,5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30元/萬 100萬元 13,2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117元/萬 1000萬元 118,500元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/萬 1億元 910,500元 逾1億元~10億元部分 77元/萬 10億元 7,840,500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/萬 備註: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。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,以165萬元定之。 附錄法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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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