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39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
蔡嘉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娟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,原告於
民國1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
13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
異議,則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未繳納足額之第一審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萬625元(起訴
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金額,且因原告於114年1月1日前
已提起本件訴訟,故不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
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,592
元,扣除已繳納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1,09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李佩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