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告 莊睦雄
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
被 告 陳淑娥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43,9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67,6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