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64號
SLDV,114,補,164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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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4號
原 告 上程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沅霖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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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程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程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