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崔敏蓉
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崔敏蓉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經本
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聲請復
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
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(本院卷第8至12頁),且經
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是聲請人向
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