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36號
SLDV,114,救,36,2025042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救字第36號
聲 請 人 郭宏欽

代 理 人 彭珮瑄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
相 對 人 鍾博凱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
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法律扶助法第
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無資力支
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
律扶助獲准在案,其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
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鈦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屬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