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128號
抗 告 人 張慧怡
相 對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政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
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53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因忘記繳費,錯
過繳費期限,已於同月17日改用相對人所提供之ATM轉帳至
另一銀行帳戶方式繳費新臺幣4,407元,另相對人提供之繳
費期限為每月7日,抗告人於當日準時繳納,隔日均會收到
逾期繳納簡訊或電話催促,讓抗告人相當困擾,建議相對人
註記繳費期限應提前,爰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
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非訟事
件程序,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,此項裁定
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
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最
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、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 (下稱系爭本票)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且未載到期日視 為見票即付,詎於113年10月7日提示,未獲兌現,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,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,業據其提出系爭本 票正本為證,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並無不合,抗告人上揭 抗告意旨,核其內容,係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所為之實體爭 執,依上揭說明,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,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,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 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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