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263號
SLDV,114,家補,263,2025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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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63號
原 告 A01
送達代收人林福地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
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A03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許陳秀琴
遺產,遺產金額新臺幣(下同)6,786,016元(見本院卷第31頁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)。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
三分之一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262,005元(6,786,016
× 1/3 =2,262,005)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
條之13規定,徵收裁判費28,0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上開第
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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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