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4年度,238號
SLDV,114,家補,238,202504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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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38號
原 告 A01
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
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7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僅
繳納部分裁判費。經查: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李銀河
之遺產,遺產金額新臺幣(下同)18,578,801元(見本院卷第29
頁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)。原告主張其應繼分
為八分之一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322,350元(18,578,
801 × 1/8 =2,322,350)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
77條之13規定,徵收裁判費28,76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4,067
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4,6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上開第一審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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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