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4488號
SLDV,114,司票,4488,2025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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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4488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

相 對 人 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紹宇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紹宇所簽發之本票(下
稱系爭本票)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
獲付款。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等情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非系爭本票發票人,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
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。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
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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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