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3309號
SLDV,114,司票,3309,2025040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309號
聲 請 人 王月容


相 對 人 王棟隆


戴正鳳


王詠婕王薇涵

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
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如附表所示金
額未獲付款。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
執行等情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



         
         
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30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(新臺幣) 1 110年3月25日 18,000,000元 111年3月25日 114年2月17日 TH0000000 2 110年3月25日 12,000,000元 111年3月25日 114年2月17日 TH0000000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