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843號
SLDV,114,司促,2843,20250425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

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
代 理 人 張日昌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萬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,656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
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有
明定。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5,312元,主張債務
人有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道街0巷0弄00號建物(下稱系爭
建物)無權占用債權人所有坐落同市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
應給付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(下稱補償金)等語,惟查,債
務人持有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僅2分之1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
房屋稅籍紀錄表可參,則依債權人主張之原因事實,債務人
應僅按其持有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補償金。惟債權
人未釋明何以得請求債務人負擔全部補償金,是依上開規定
,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