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55號
SLDV,114,司促,2155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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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韋汝
何玉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,16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5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67元 何玉貴柯韋汝 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6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50167元 何玉貴柯韋汝 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67元 何玉貴柯韋汝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柯韋汝於民國108~109年間邀同債務人何玉貴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2筆
,共計新臺幣149,366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
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,每滿
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
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
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
年率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
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
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
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
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
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
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
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
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
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
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
算。
二、詎債務人柯韋汝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9月07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0,167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
理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
違約金。另債務人何玉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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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