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42號
SLDV,114,司促,2142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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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靜芬


謝雪惠謝克民之繼承人

一、債務人謝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,553,55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靜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謝雪惠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克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為給付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謝雪惠謝靜芬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 年息2.39%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謝雪惠謝靜芬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868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 按年息2.39%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謝雪惠謝靜芬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 年息2.81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謝雪惠謝靜芬 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372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 按年息2.81%計算之利息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債務人謝靜芬於民國(下同)111年05月23日邀同被繼承
謝克民為保證人,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(下同)2,10
0萬元,其中1,300萬元整,借期起於111年05月23日至131年
05月23日屆滿,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(按
月調整)加碼年率0.68%。以及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/活期
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,實際動用數額以800萬元整為累積上
限,額度期間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至118年05月23日屆滿,
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(按月調
整)加碼年率1.10%,並約定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
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
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。二
、查被繼承人謝克民於111年12月04日死亡,經查經查家事
事件公告,無繼承人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在案。依民法1138
條及1148條規定,債務人謝雪惠為被繼承人謝克民之法定繼
承人應於繼承謝克民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
利及義務。三、債務人謝靜芬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
113年12月21日,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
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518號及收件回執可憑,誠屬非
是,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,相
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,
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謝靜芬一次清償本金20,553,556元及
至清償止日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、訴訟費用,倘執行無效果時
,債務人謝雪惠應於繼承謝克民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。茲
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戶謄*2、繼承系統表、
總約、借約、利率表、往來明細*2、存證、收件回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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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