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72號
SLDV,114,司促,2072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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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江世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
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8計算之利
息,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,891,022元,及自民國113年
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2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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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