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70號
SLDV,114,司促,2070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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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0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蘇凱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家齊
黃恩賜
一、債務人張家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,237元,及自民國1
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08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家齊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恩賜向債權人為給付。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務人張家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194,780元,及自民
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08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家
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恩賜向債權人為給
付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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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