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923號
SLDV,114,司促,1923,2025040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威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,7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7,3
22元,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1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3
00元,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須給
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柯威廷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
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
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
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
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
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
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
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
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14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28,708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27,3
22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,新
臺幣1,386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