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長憲即郭秝溱之繼承人
李博宇即郭秝溱之繼承人
李霈婕即郭秝溱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秝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102,987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