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147號
SLDV,114,司促,1147,2025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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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徐雅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蕭源年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,894元,及其中新臺幣70,6
50元,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7.63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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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