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大仁即羅曉經之繼承人
羅悅華即羅曉經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曉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66,396元,及其中新臺幣60,241元,自民國114
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2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