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27號
SLDV,114,司促,1027,202504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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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連美貞李奇霖之繼承人

李心汝李奇霖之繼承人

李平耀即李奇霖之繼承人


李靜茵即李奇霖之繼承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奇霖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44,038元,及其中新臺幣28,014元,自民國11
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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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