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4年度,21號
SLDV,114,司,21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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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字第21號
聲 請 人 江寶珠


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凱勝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江寶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屬開曼群島商凱勝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指定江寶珠英屬開曼群島商凱勝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屬開曼群島商凱勝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司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十年。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,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
完結,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相對人董事會決議選任伊為
簿冊及文件保存人,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
存人等語。 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,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,並
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,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,且經相對人於
民國113年12月12日董事會會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
件保存人,亦徵得聲請人同意,聲請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
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董
事會決議錄(譯本節錄)、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、聲請人身
分證影本、相對人簿冊及文件清表為憑(見本院卷第12至20
頁),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426號呈報清算
人事件、114年度司司字4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,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      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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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開曼群島商凱勝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