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
原 告 孔繁榕
林偉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創美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長島球子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「積欠款項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均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分別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「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
第5款」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孔繁榕、林偉婷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「免為假執行
擔保金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。
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。公司法第24條
、第25條定有明文。而清算中之公司,並應以清算人為公司
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。此觀諸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亦得明
暸。經查,被告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
並選任長島球子為清算人,且經臺北市政府於113年7月23日
核准其解散登記在案,此有臺北市政府113年7月23日府產業
商字第11351622400號函、創美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
、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00至112頁)。準此,
揆諸前揭規定,被告於清算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,本件訴
訟並應以清算人長島球子為其法定代理人,合先陳明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原告原均受僱於被告,受僱日期、約定
月薪分別如附表所示,詎被告自113年1月起以沒有賺錢為由
,調降原告工資,並於113年5月10日發放113年4月之工資時
,僅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原告遂於11
3年5月1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,終止兩
造間之勞動契約。又兩造間之終止勞動契約後,被告另以無
人排班為由,商請原告孔繁榕於113年5月14日幫忙代班3.5
小時,並約定工資按每小時300元計算,詎被告嗣仍未依約
給付當日工資予原告孔繁榕。據上,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
所示之薪資、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、資遣費,合計金額各
如附表「積欠款項」欄所示。為此,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
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、勞動基準法第19條及就業保險法
第11條第3項、第25條第1、3、4項等規定提起本訴,請求被
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「積欠款項」欄所示之金額,並開立非
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等語。並聲明:(一)被告應給付原
告孔繁榕68,51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偉婷96,4
6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
算之利息。(三)被告應各開立記載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
1項第5款為離職原因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經查: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等提出雇用契約書、行動通
訊軟體「LINE」通訊畫面截圖、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、存
摺內頁明細影本、薪資憑單、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特別休假
紀錄表資料為證(見本院卷第24至96頁),並有本院依職權
調閱被告之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股東
同意書、被告公司章程存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00至112頁)
,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
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堪認
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前揭約定及規定,就被告所
積欠如附表所示薪資、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、資遣費等項
目,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「積欠款項」欄所示之金額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判決第一項部分,係就勞工之金錢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
之判決,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、第2項之規定,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,並同時酌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,得免
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,於判決
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若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本院得不
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玥彤
附表(單位:新臺幣):
姓名 約定薪資 受僱日期 最後工作日 積欠薪資 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 資遣費 積欠款項 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113年5月1日至13日薪資 113年5月14日代班3.5小時薪資(每小時300元) 孔繁榕 29,000元 109年12月1日 113年5月13日 12,567元 1,050元 4,833元 50,065元 68,515元 68,515元 林偉婷 29,000元 108年4月1日 113年5月13日 12,567元 無 9,667元 74,232元 96,466元 96,46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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