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8號
聲 請 人 仁露工作室
法定代理人 杜秉駿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○0 號0樓之0
相 對 人 貴金影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住所、居所
、主營業所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
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
、第15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酬勞而涉訟,而被告設址
於新北市林口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(見本院卷第22頁)
。另依起訴狀所載,原告之勞務提供地位於雲林縣,故被告
之主營業所、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非位於本
院轄區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移送於
該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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