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25號
SLDV,114,勞執,25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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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黃如玉
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「勞(聲請人)資(相對人)雙方同意就本案
爭議事項達成和解: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、積欠工資、勞保
代墊、代墊費及中秋禮金等,總計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
肆元;資方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
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
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2月2
0日調解成立,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於114年1月15日前給付聲
請人資遣費59萬4,630元、積欠工資11萬4,065元、勞保代墊
3,300元、代墊費1萬6,439元及中秋禮金1萬7,000元等,共
新臺幣74萬5,434元逕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。惟相
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。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
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
,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於
113年12月20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
等情,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帳戶交易明
細等件為證,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
理法所作成者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
由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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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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