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23號
聲 請 人 陳爰銘
相 對 人 集鼎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4年1月21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,相對
人應給付聲請人舊制退休金新臺幣230,000元之調解內容,
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
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,
於114年1月21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舊制退休
金新臺幣230,000元,相對人應於114年1月24日前逕匯入聲
請人原領薪資帳戶。詎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,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 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(見本院卷第8-9、20-38 頁)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依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