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
聲 請 人 廖春嬌
相 對 人 軒揚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天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揚科技有限公司間假處分(聲請人誤為假
扣押)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66號假處分(
聲請人誤為假扣押)裁定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、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
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,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民事
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
定,於假處分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前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廖信夫聲請假處分
,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166號裁定,僅准許聲請人對第三
人廖信夫聲請假處分部分,而駁回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處
分部分,此觀該裁定內容即明,本院並調閱該假處分卷宗核
實,應堪認定。準此,聲請人既未受假處分裁定,自無撤銷
假處分裁定可言,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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