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33號
原 告 楊碧珠
兼上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曾婕
被 告 鄭游粉妹
鄭素美
鄭木仁
兼上三 人
訴訟代理人 鄭金萬
被 告 鄭素汝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
終結,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並
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傅郁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