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852號
SLDV,113,訴,1852,202504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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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焜發
被 上訴 人
原 告 黃子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劉邦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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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