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78號
SLDV,113,補,1478,2025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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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
原 告 蔡淑惠

廖顯猷

廖翊淇

廖立萱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
林怡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雪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3萬3,6
6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,3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宜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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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