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349號
SLDV,113,補,1349,202504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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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
原 告 順和企業社

法定代理人 曾新厚
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88萬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,611元,
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9,111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林 蓓 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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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旭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