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63號
SLDV,113,補,1263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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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63號
原 告 林汶萱
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
被 告 許通洲

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
6,0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鍾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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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