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
債 務 人 陳貴林
送達代收人 許文慎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
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
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
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
日裁定命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1,000元,該裁定已於同月26日
寄存送達於臺北市社子派出所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
見本院卷第20頁),惟聲請人迄今未繳納,依上開規定,應
駁回其更生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