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304號
SLDV,113,消債更,304,202504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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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
債 務 人 王欣怡

代 理 人 饒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
及說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
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
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㈠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
在地。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㈢收
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
之人。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
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,應駁回之,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
第6項、第46條第3款所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、資料及說明到
院,爰定期命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附件:
一、請說明債務人之中華郵政帳戶於民國112年6月8日提領新臺
幣(下同)5萬元之原因。
二、觀諸債務人陳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,於112年5月
17日、112年9月27日、113年4月24日似有受強制執行,請確
認目前是否確如債務人114年4月2日陳報一狀所自陳,並無
強制執行案件。
三、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
話(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
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,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
明,應提出收入切結書(載明任職工作地點、任職期間、內
容、實際收入金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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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