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11號
上 訴 人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
法定代理人 劉火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智凱即許智凱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
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陸佰壹拾捌萬零壹佰伍拾柒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
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
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
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葉絮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