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3年度,354號
SLDV,113,家親聲,354,2025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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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4號
聲 請 人
即 反請求
相 對 人 A01
相 對 人
即 反請求
聲 請 人 A02
非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
上列當事人(下逕稱其姓名)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
使負擔事件(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)及反請求變更未成年子
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(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4號),本院合併審
理及合併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A01與未成年長男甲○○會面交往之時間、方式暨遵守事項應
變更如附表所示。
二、A01之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聲請及反請求程序費用由A01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A01之聲請及反聲請答辯意旨略以:兩造原為夫妻,育有未
成年長男甲○○(下稱長男或子女),兩造前於民國108年7月
29日判決離婚,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12月20日以1
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2、713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由兩造
共同行使負擔長男權利義務(下稱親權),A02得單獨決定
長男關於戶籍遷移等事項(下稱系爭裁定的親權內容),兩
造復於111年4月7日在本院(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6、437號
調解筆錄,下稱系爭調解筆錄)就A01與長男的會面交往內
容成立調解筆錄(下稱系爭調解的會面交往),長男現與A0
2同住,惟有拒絕數次探視,又照顧不佳讓子女出現身心病
症,應將部分親權事由改由A01單獨決定及改定會面交往等
語。
二、A02之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:長男係因身體不適始安排就
醫,A02已盡保護照顧之責,另會面交往應尊重長男的意願
,爰聲明本請求駁回,並請求變更系爭調解的會面交往等語

三、本件無改定親權之事由:
(一)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
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,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
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,請求法
院改定之,民法第1055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定。又改定之
要件,並非指由另一方行使親權責任將對子女更為有利,
而必須是原本行使親權責任的一方對子女有所「不利」,
蓋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依原先協議或裁判由一方行使親
權責任,則子女之生活環境已有所安排,為防止照顧之穩
定性遭到破壞,也避免父母因彼此不斷競爭而動輒聲請改
定親權,損害子女身分之安定性及心理發展,故除非事後
行使及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,或對
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事由存在,始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
院改定之。
(二)查兩造原為夫妻,育有長男,前於108年7月29日判決離婚
,長男的親權事項及會面交往已經系爭裁定的親權內容及
系爭調解的會面交往所明定(內容略為附件所示),長男
現與A02同住等情,有卷附系爭裁定(含確定證明書)、
系爭調解筆錄、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5至
39頁),並經調取前揭調解事件全卷核閱無誤,足認為真
正。
(三)A01主張A02沒有能讓A01在清明、端午、中秋連假進行會
面交往等語,惟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可知,兩造就系爭裁
定僅適用「農曆過年」、「寒暑假」期間,未再適用系爭
裁定之清明、端午、中秋連假,此經本院比對系爭調解筆
錄及裁定無誤(見本院卷第33、37頁),是此部分要屬是
否增加或變更會面交往之問題,A01以此做為改定理由,
尚無可採。
(四)A01另主張因A02照顧不當致長男有身心病症,惟觀映晟社
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報告略以(下稱映晟訪視報告):A0
2與子女互動良好,未發現有對子女危害身心健康、照顧
不當或疏忽情事等語(見本院卷第143頁),可知長男受
照顧良好,未見有A01所主張之情形,其復未能提出其他
客觀事證,是此部分主張,亦無可採。
四、本件應變更系爭調解筆錄的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:
(一)兩造對於應如何適用系爭調解筆錄的會面交往迭起爭議,
經本件調解及審理之努力,仍未具共識,並參酌映晟訪視
報告略以:兩造於安排會面無良好溝通,建議參考未同住
方及子女意願,詳細明定探視方案,以杜爭議(見本院卷
第143至144頁),可知兩造之信任基礎薄弱,本就易滋生
紛擾,而本件確實也發生兩造對於是否有依約進行會面交
往等起爭執,且兩造均盼由法院重新擬定明確之方式及期
間,以利有所遵循。
(二)審酌兩造對於會面交往陳述、長男所述意見,兼衡兩造住
所、培育親情之機會、避免干擾各自之生活作息,兼衡長
男年齡、學習交友及生活狀況等情事,爰變更系爭調解筆
錄的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之內容。
五、有時候各退一步,不是因為屈從或畏縮,而是願意珍惜及為
孩子付出:
(一)為期子女適應父母離異之負面影響能降至最低,兩造應積
極聆聽子女之心聲,理解並同情其等可能遭遇的問題,適
時檢討自身之作法,避免自己的負面情緒轉嫁到子女上,
而從落實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,適足以展現愛
孩子的決心及行動。
(二)兩造如果能在現有的照顧框架下,互相諒解退讓,那麼孩
子終會明瞭:父母即便因過往的心結長期敵對,也不願再
與對方來往,但仍願意為了孩子省思自己的付出是否能翻
轉困境,於犧牲忍耐中促成會面交往的順行。如此的善意
實踐,才是孩子長大後可以念茲在茲、收藏仿效及引以
為榮的瑰寶,而不是一再目睹父母打包起離婚的苦楚與怨
懟後,持續將之移轉至會面交往的處理,徒讓孩子空餘不
解、無力與悔恨的感傷。
(三)子女終究會找到自我的歸屬,並建立自己想望的家,盼兩
造收拾起過往的不滿,勿讓敵對的情緒延燒至孩子,畢竟
,當雛鳥引頸企盼高飛時,希望映入眼簾的,不是灰燼,
而是厚實的春泥。
六、綜上所述,本件未符合改定親權之事由,故A01聲請改定部
分親權事項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為增進子女利益,並降
低兩造衝突、減少溝通成本,爰變更會面交往如附表所示,
本件雖未依兩造聲明變更會面交往的內容,惟該等部分均不
受聲明之拘束,故不另為駁回之諭知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舉證據方法,
經核於本件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  
八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哲
▲附件:
一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2、713號裁定主文 第1項(A01不服抗告,後經同院108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7號 抗告駁回確定)




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○○(年籍略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。有關附表一所示之事項,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(即A02)單獨決定,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。 二、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6號即111年度家非移調字第1 號 、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37號即111年度家非移調字第2號調解 筆錄內容第1、2項:
一、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(即A01)自本調解筆錄成立之日起,得於每月第一、三週週六上午9時30分至臺北高鐵站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攜出會面交往及住宿,至隔日即週日下午五時將甲○○攜至臺中烏日高鐵站交由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(即A02)。 二、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A01與未成年子女甲○○在農曆過年期間及就讀學校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,仍依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2、713號裁定附表辦理。 ◎附表:A01與未成年長男甲○○(下稱長男、子女或未成年子女) 會面交往之方式、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(於本裁定確定後,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12、713號裁定及本院1 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6、437號調解筆錄中關於會面交往的部分 ,均不再適用):
壹、第一階段: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滿15歲止: 一、平日:
(一)每月2次,於每月第1、3週週六上午11時起同週週日下午5 時止。
(二)接送方式及地點:
  ⒈接走:由A02或其家人帶子女至高鐵臺北站售票處,交由A0 1或其家人。
  ⒉送回:由A01或其家人帶子女至高鐵臺中站售票處,交由A0 2或其家人。
(三)暫停及補足:
  ⒈暫停事由:
   ⑴長男當週的六、日或隔週一遇有重要考試、學校活動( 如月考、大考、校慶、運動會等)或家族聚會(每年不 得超過2次,如喪禮等),且A02認為有暫停一次會面交 往之必要,應於5日前以適當方式(如email、簡訊、拍 照或書面等)傳送通知並附上證明(如學校行事曆、訃 聞等),則該次的會面交往得暫停一次,如未於5日前 通知及附上證明,A01得拒絕之,A02仍應協助長男按時 進行會面交往。
   ⑵長男因生病急診、住院或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記載「 不宜下床、外出或活動、須留院觀察」(或類似用語) ,如係記載「宜多休息」(或類似用語)則不在此列, 則該次的會面交往得暫停一次,A02應於就醫後的20日 內以適當方式(如email、簡訊、拍照或書面等)傳送 通知並附上相關資料(如急診收據、診斷證明書影本) 。
  ⒉補足方式:
   ⑴兩造應於暫停之日起15日內協商如何補足。   ⑵若無法協議:
    ①移至子女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補足(例如暑假會面



交往天數從15日變為16日)。
    ②若發生在暑假之後,則移至子女隔年寒假之會面交往 (例如寒假會面交往天數從5日變為6日)。
(四)週數定義:
  ⒈由兩造協議。
  ⒉如協議不成,則本附表所指每月之第一週,係指各該月份 「第一個完整六、日」,如果週六及週日各係屬不同月份 ,例如114年5月31日(六)、114年6月1日(日),該週 末即非謂6月之第一週,換言之,週六、週日均在同一月 份內始計為一週。   
二、農曆春節:
(一)由兩造行協議,協議不成,一律定為:
  ⒈民國紀元奇數年份之農曆除夕早上11時至初三晚上7時。  ⒉民國紀元偶數年份之農曆初三早上11時至初五晚上7時。(二)過年期間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。
(三)接送方式及地點:同「平日」。
三、寒暑假(以子女就讀之學校行事曆為準):(一)寒假:
  ⒈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,另增加5日,得分2段進行,時間 由兩造協議。
  ⒉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(但應扣除後述過年期 間之會面交往期日)。
(二)暑假:
  ⒈除上開會面交往時間外,另增加20日,得分2段進行,時間 由兩造協議。
  ⒉協議不成自假期開始後第三日起算。
(三)接送方式及地點:同「平日」。
四、特別假日【指連續休3日以上之假日(含3日),以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事曆為準】:
(一)若特別節日落在當月之第1或第3週,則該週之會面交往提   前自週五的晚上7時開始至週日的下午5時結束(增加1日  )。
(二)若特別節日未落在當月之第1或第3週,則於隔週之會面交 往提前自週五晚上7時開始至週日的下午5時結束(增加1 日)(例如特別節日落在六月的第1週,則六月第2週之會 面交往提前自週五開始至週日結束)。
(三)因特別節日而增加1日(從週五就可接回子女)之會面交 往,如遇該週五子女難以配合(如學校活動、重要考試等 ),則由兩造協議因特別節日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,應於 何時進行;若無法協議,則上開增加1日之會面交往,移



至子女當年度暑假之會面交往(例如暑假會面交往天數從 15日變為16日),若該特別節日在暑假之後,則增加1日 之會面交往移至子女隔年寒假之會面交往(例如寒假會面 交往天數從5日變為6日 )。
五、A01生日、長男生日父親節
(一)A01得於上開生日父親節當日或於上開生日父親節前 後14日內擇定一日(並應於擇定日之5日前通知A02,如未 通知,A02得拒絕該次會面交往),於當日或擇定日之上 午9時10分,至A02住處或兩造合意之地點接長男會面交往 ,並於當日晚上7時10分前送回前開地點。如欲過夜,應 先徵得A02之同意。
(二)如因非適逢假日或其他因素(如考試等)致無法於白天進 行會面交往,則接回時間改為當日下午5時30分,並於當   日晚上9時10分前送回。
六、其他會面交往:
(一)除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外,A01在不影響子女之學業及生活 作息之範圍內,得以電話、書信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、電腦 視訊等方式與子女交往,亦得為致贈禮物、交換照片、拍 照等行為。
(二)A01在不影響子女就學與活動下,得前去其就讀之學校探 視。如探視時間超過1小時,則應先徵得之同意;如未徵 得同意逕行為之,則A02得拒絕最近的一次會面交往。(三)A01得要求A02寄送學校行事曆、重要考試及活動日期(如 校慶、園遊會、運動會、子女有參與之比賽或競技活動等 )等資訊,A02不得拒絕。
七、會面交往方式、接送地點及時間,經兩造同意後得變更之( 不需經法院同意,如果非偶爾變更,而係經常、重大之改變 ,應留下可回溯之紀錄或書面以杜爭議)。   貳、第二階段:於子女滿15歲之日起,會面交往應尊重其之意願 。
參、遵守事項:
(一)兩造及其家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。(二)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。(三)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,A01 應即通知A02,若聲請人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,A01應為 必要之醫療措施,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。肆、提醒事項:
(一)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。縱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 斷,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,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 處時,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。




(二)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。孩子對父母的喜 愛、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, 而非取決於他人,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。(三)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。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 ,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「像對方」而感到憤怒 、不恥或反感。
(四)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。傾聽孩子內心的想 法,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,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。(五)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。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 對的態度,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。(六)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。兩造均是孩子永 遠的父母,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,有助於孩子安 定身心及成長。 
(七)兩造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本附表所示的會面交往內容,將 來有可能會被納入完成親職教育、改定親權、限制會面交 往等參考事由,有可能會受到不利益的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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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