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2846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A01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2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
聲請。應補正之事項:
(一)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產可供管理,該遺產有何管理實益。
(二)請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(律師
或專業地政士),並檢附該專業人士同意擔任之書面同意
書、連絡地址、電話、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,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
之常用下載區→相關資訊中,下載「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
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」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
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。)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