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
債 務 人 蘇又春
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清算終止之裁定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,是如清算財團之財產足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
務時即不應終止。
二、經查,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石牌郵局於民國113年4月
9日陳報本院已將債務人所有存款新臺幣(下同)45,906元
(內含手續費250元)扣押,該存款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而
有按本件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必要,是本院113年1
2月6日所為清算終止之裁定即有不當,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
定,以進行分配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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