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20號
SLDV,113,亡,20,202504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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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20號
聲 請 人 A01
代 理 人 周宇修律師
李郁婷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A02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A02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,失蹤前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弄0號0樓)於中華民國
112年7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A02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A01失蹤A02之子。失蹤A02
民國112年7月24日與山友一行12人前往桃園市復興區唐穗山
縱走登山,然因逢強烈颱風杜蘇芮襲台,失蹤A02及賴姓
山友2人體力不濟,欲先行返回登山口,不料該賴姓山友回
程走不動,向桃園119求助,留在原地等待救援,失蹤A02
則繼續返回登山口,然遲未返抵,失聯至今。嗣搜救隊從11
2年7月25日、26日整日在山區沿途搜尋,迄今仍未尋獲,經
聲請人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報案表示失
蹤人A02失蹤。前開情形,顯屬「無法避免」而「不可抗力
」之災害,失蹤A02因遭遇災害失蹤經消防人員搜救至今
未果,可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,業已符合災害防
救法第62條第1 項之要件,爰聲請確認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
時間等語。
二、按「失蹤失蹤滿7 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
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
 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,得於特
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」,民法第8 條定有明
文 。次按「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,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
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。前項聲請,應於災害發生後
1 年內為之。第1 項之失蹤人,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
,推定其為死亡。」,災害防救法第62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
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失蹤A02之戶
籍謄本、新聞網頁截圖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
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。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
失蹤A02之入出境、刑事前案、勞健保投保紀錄、治喪紀
錄,均查無其仍生存、活動之情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、健保及勞保查詢投保資料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
所得調件明細表、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0月1日新北
殯館字第1135170458號函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0月1日
北市殯儀字第1133011597號函等件在卷可憑。復經本院依職
權函詢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有關112年7月中旬杜蘇芮颱風侵台
期間,是否曾接獲報案,而前往搜救失蹤A02之紀錄,該
局函覆之救援勤務檢討報告略以:「於112年7月24日14時25
分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轄區內唐穗山有12名網路自行
組隊之登山隊伍,因有團員提前返回登山口,因路線不熟迷
失方向急需消防人員救援…於17時30分搜救人員將1 名迷途
賴先生安全帶至雪白山登山口。賴先生登山口後,表示還
有一位周先生與他一同先行折返但未見於登山口…搜索任務
持續至112年8月6日15時34分,共14天,仍未尋獲登山民眾
周先生。」等語,有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0月1日桃消指
字第1130034457號函暨檢覆之災害搶救案件紀錄表、救援勤
務檢討報告在卷可參。是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,認失蹤人A0
2於112年7月24日因遭遇災害而失蹤迄今,則揆諸前揭法律
規定,聲請人自得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
,故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。又本院前以113年度亡字第20
號公示催告在案,今申報期間屆滿,仍未據失蹤A02陳報
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是以本院認定失蹤人A0
2確定死亡,其死亡時間為112年7月24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
時,准予依法宣告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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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